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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住集团屡现滑倒致伤吃官司 四场诉讼无一例外败诉(2)

时间:2019-12-06 19:00来源:http://www.shop80.cn 作者:今日新开网页传奇 点击:
2015年4月4日,原告周某入住被告峰武酒店加盟被告华住酒店的位于上海市银都路XXX号的汉庭连锁酒店8326房间。其中午在房间内淋浴后出来穿上酒店的拖鞋在卫生间地面上滑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事后被告峰武酒店承认其所
  

  2015年4月4日,原告周某入住被告峰武酒店加盟被告华住酒店的位于上海市银都路XXX号的汉庭连锁酒店8326房间。其中午在房间内淋浴后出来穿上酒店的拖鞋在卫生间地面上滑倒造成左股骨颈骨折。事后被告峰武酒店承认其所提供的拖鞋为被告华住酒店统一提供的且存在质量问题。后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经原告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情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周某因外力作用致左侧股骨颈骨折,现遗留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

  这不是华住集团及其旗下酒店第一次有人因为摔伤而遭到起诉(员工起诉近年来仅此一例)。据天眼查资料显示,自2016年以来,华住集团参与的诉讼中,加上本次诉讼,至少有4个原告因滑倒或摔伤起诉华住及其旗下酒店,,华住方面因此败诉的案例。

  2014年12月15日,华住与雅高签署长期战略同盟协议,携手拓展在华酒店业务,美爵、诺富特、美居、宜必思尚品和宜必思将成为华住在中国的一部分。现在,华住酒店集团包括高端市场的美爵、禧玥、花间堂 ,中端市场的诺富特、美居、桔子水晶、桔子精选、漫心、CitiGO全季、星程、宜必思尚品,以及平价市场的宜必思、汉庭、怡莱、海友等酒店品牌。据华住会官网显示,华住在1195个城市有6325家酒店,拥有1亿会员。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0月7日,原告敬某在被告华住绵阳分公司处工作时滑倒摔伤,当日送往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于2017年1月7日出院。出院后在家休养,定期到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骨科门诊、绵阳市骨科医院门诊复查治疗。2016年10月14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原告敬某系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1月17日,劳仲委作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敬某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

  原告敬某(生于1964年1月13日)于2014年9月进入被告华住绵阳分公司从事普工工作。敬某于2016年10月7日上午,在去拿拖把打扫卫生时因下雨湿滑不慎滑倒造成左脚受伤。2016年10月14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绵人社工伤【2016】117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因工受伤。2018年2月13日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绵劳鉴字【2018G】10号鉴定结论书,敬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敬某评定伤残前产生的相关工伤待遇已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评定伤残后产生的门诊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目前没有得到解决。

  因华住绵阳分公司未给原告安排工作,造成敬某工资收入减少17939元。因华住绵阳分公司不给敬某安排工作和用工期间不给原告购买社保,敬某于2018年10月19日被迫辞职,华住绵阳分公司应支付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告敬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原告支付门诊费1888.71元、辅助器具费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8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7471.67元、交通费500元、工资收入减少赔偿金1793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895.13元,共计103297.51元。

  2016年3月14日,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峰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人民币20677.94元;二、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敬某陈述其理由称: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门诊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作出了判决,但门诊费和交通费认定金额太少。二、一审法院以“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依法终止”为由,对上诉人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收入减少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上诉人对此不服。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虽年满50周岁,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双方建立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上诉人吕某、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之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09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敬某支付门诊费1237.83元、辅助器具费120元、交通费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988.67元,以上共计49029.5元;

  2018年11月原告向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月19日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予受理通知,现原告以在上次诉讼中未主张的部分费用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条之规定,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如下:

  今年三季度,华住酒店的整体入住率和RevPAR都有所下降。据财报显示,第三季度,随着ADR(已出租客房的平均房价)同比上涨2.6%至245元,其整体入住率同比下降3.1个百分点至87.7%;同时,RevPAR(每间可销售房收入)同比下降0.8%至215元。酒店运营成本约18.34亿元,同比增长约11%;其他运营成本为1100万元,去年同期仅为200万元;销售和营销费用为1.13亿元,同比增长24%;一般管理费用2.77亿元,同比增长18.89%;开业前费用1.26亿元,同比增长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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