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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签不得

时间:2020-08-24 15:47来源:http://www.shop80.cn 作者:今日新开网页传奇 点击:
对于劳动者来说,签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首要环节。那么,怎样才能避免掉入合同陷阱呢?— “口头约定型”合同 案例:青年农民胡某应聘在一个体餐饮部当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报酬
  

  点评:这是一起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侵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案例。签订这类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刻意隐瞒合法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片面地约定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这种合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个单方告知,签订合同后劳动者对此往往有苦难言,有理难辩。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夏某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虽然对工资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了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条款。但这一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补发夏某的工资后,双方应依法重新约定工资报酬数额等不完善的条款。

  案例:青年农民胡某应聘在一个体餐饮部当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月薪1000元。到月底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胡某的月工资中扣除了300元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扣除饭费事项并未在口头聘用协议中约定,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岂有白吃之理。因没有书面依据,胡某只好自认倒霉。

  “胁迫型”合同

  “生死型”合同

  案例:2005年初,青年农民刘某等人应聘到当时效益较好的某针织有限公司打工。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每月10日前发放。同时,每名应聘者须向公司交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2006年下半年以来,针织有限公司的产品出现滞销,经济效益严重下滑。为摆脱困境,公司单方决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500元,扣除部分用公司的产品替代。今年1月,刘某等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以现金方式全额发放工资,退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裁决针织有限公司立即纠正以产品替代工资支付的决定,付清拖欠的刘某等人的工资,退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案例:2006年初,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农民工夏某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夏某的工资为每月400元,当时该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全省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是560元。今年2月初,夏某从工友处偶然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便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企业则认为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自愿约定达成,不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因而不同意补发工资。夏某为此将企业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用人单位向原告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并向原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订立口头约定型合同,求职者一般由熟人牵线搭桥或仅凭有关企业的招聘广告就前去应聘就业的。劳资双方往往没有书面文字记载,只在口头上就劳动中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协议。从表面上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简便灵活,运用方便,但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记载,瞬间即逝,无据可查,既不便于当事人执行,也不利于劳动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对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案中,,胡某因过于相信他人,图一时省事未与聘用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果在自己利益受损时提供不出书面证据,导致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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