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多年来,国家从战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不同时期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提出工作方针,作出战略部署,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多方面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国家始终把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经过不懈努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大幅提高。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对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
多年来,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
七、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1984年,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至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的三位一体。《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这项法律。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实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并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
——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国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六、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