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