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逆向行驶的;
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车专用道。
(六)其他合法来源。
(九)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予变更。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驾驶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记分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并通报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节 事故赔偿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
(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