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二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第二十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