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在破产法律框架中,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助推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通过重整式清算维持整体运营价值。如果采用传统的分别处置模式,附着于集体土地的临时建筑物不具备入市条件;土地无法有效流转可能导致770亩的集体土地闲置;即便苗木可能成功交易,但移栽、运输、养护等成本高企。对现有破产财产进行整体出售,生产要素产生聚合效应,引入战略投资者使得闲置多年的农用地及其附属的商品苗木、临时建筑物恢复生机。农户对于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有了合理预期,新的企业主依托现有资源具备了继续从事休闲旅游、农家乐、农村采摘等农业开发项目的经营条件,分散的土地资源投入到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当中,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提升产业结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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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层面出台破产审判附院联动总体意见的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在金融、税收、资产处置、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深化、细化。2019年11月,杭州中院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签署发布《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杭中法〔2019〕120号),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管理人设立银行账户、管理人对债务人即相关主体的银行账户调查权的行使等进行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融资提供支持,为管理人履职创造更好条件。金华中院与市税务局出台《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对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明确。诸暨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诸暨税务局共同出台《关于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中建立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萧山法院推动区政府出台《杭州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对破产企业土地到期如何续期的问题作出规定。在南湖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南湖区营商办牵头下发《南湖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破产注销“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方案》,着力解决长期困扰破产审判的企业注销问题,构成更为便捷、高效的部门联办模式,推动实现企业破产注销“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等。
【基本案情】
(1)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拓展。以破产专项资金为例,目前,全省有76个县市区设立了专项资金1.28亿元,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离全覆盖还有差距,资金的额度、使用和管理办法也不统一。

(1)坚持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不能削弱,应当进一步强化。专业化既包括机构的专业化,也包括队伍的专业化。加大审判队伍培训力度,注重培养专业破产法官,专门审理破产案件;要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方式,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加强破产专门法律问题研究,适时统一裁判尺度。
2019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
破产审判助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营商环境优化
当前,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无产可破或缺乏启动资金的情况仍占相当比例,一方面导致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管理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无法获得报酬甚至因破产事务的推进而需要垫付部分支出。破产专项基金的设立能够更好地助力破产程序启动和推动,也是政府提供破产审判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明确:省财政厅牵头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于12 月底前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截至2019年底,全省11个地区、76个县(县级市或区)设立了5到500万元不等的破产专项资金,总计额度1.28亿元。温州、湖州、嘉兴、金华等地已经实现全覆盖。
No.8
【典型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处置;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会公司”)位于浙西边陲的一个小乡镇——常山县同弓乡,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苗木花卉的种植与销售、农业技术开发与利用等涉农产业,占地770亩,是当地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因规模盲目扩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债务危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且停产歇业,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联合管理人。
三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通过网络拍卖进行财产处置。案件审理中制定信息公开释明方案,向债权人充分释明财产处置方案等相关信息。改变第一次挂拍即降价的一般做法,以评估价在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挂拍后即有四家企业参与竞拍,进行了246次出价,最终以溢价150%成交。
【基本案情】
破产审判的配套政策逐渐深化、细化。
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及其十多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豪舟系公司”)合计注册资本48837万元,实际控制人为朱某某、张某某夫妇。豪舟系公司围绕矿建材料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业链,经营业务包括:石料开采、加工、运输,商品混凝土预拌,工程管桩和水泥构件制造,港口物流等。2015年下半年以来,因银行收贷及授信贷款未发放、民间借贷利率高企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经债权人申请,2018年7月12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典型意义】
(1)随着“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加强,“僵尸企业”重点处置的推进,破产审判专业组织、破产审判力量正急待配齐配强,但许多法院现在又面临着探索内设机构改革和大民事审判的形势,部分法院原本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被合并,破产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
以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和召开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为重要抓手,省、市、县三级要分工负责,各有侧重。(1)省级主要负责推广成熟经验和制定政策,并且负责政策的解释适用、监督和落实。(2)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总结探索地区经验。(3)县级层面主要负责试点、探索和在案件办理中落实省、市已近出台的政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1.0版是个案协调,2.0版是府院联动,3.0版是依法行政,落脚点是依法行政。
早在2016年,浙江高院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率先在全国建立起省级层面实质运作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7年推动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从强化机制、减轻税费、财政支持等方面问题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2019年,浙江高院提交《关于优化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浙江破产企业处置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报告》,提出优化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等建议并得到袁家军省长批示的肯定。2019年8月31日,浙江高院与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十余家单位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印发。该方案从加强部门合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等多方面明确工作任务、牵头单位、时间节点等,推进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温州、湖州等地先后出台《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湖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便利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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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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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中的重点工作是:(1)维系营运价值。进入重整之前,公司各大板块业务正常开展,在职员工400余人,维持人员稳定和生产秩序是初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全面监管,为重整成功奠定基础。(2)债权审查方面,由于实际控制人与企业负债高度混同,大量民间借贷以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借入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款项通过个人银行卡走账,管理人对各类负债进行全面梳理,拟定统一的债权审查尺度与标准,取得良好效果。(3)投资人招募方面,创新采用问卷形式征集投资计划书,问卷既包括报价、是否留用职工等客观题,也包括投资人的运营计划等主观题,对投资计划进行综合评估,经多轮选拔与反复磋商最终确定最优的重整投资人。(4)2019年6月3日,启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在线参会、查收资料、提问并行使表决权。最终以98.6%的出席率,有担保债权组97.11%、普通债权组76.56%的支持率顺利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近五年全省法院各地区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
(2)政策匹配不足。比较突出的如税收问题,因缺乏针对破产企业的税务调整和优惠政策,企业重整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重整的成功率和重整效果。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时,有的案件中因税务机关对相关税费照常征收导致大额税费的产生,出现破产企业因为大宗破产财产处置而成为“纳税大户”的尴尬局面。《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文件发布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的纳税问题等重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当然,有的问题需要进行法律的修改,这就非省级层面能有效应对。再比如一些破产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因手续、审批等原因存在瑕疵,在处置过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多个行政部门,程序上受限较多,手续办理较为困难。
【关键词】诉破衔接;政府垫资化解欠薪;土地分割处置
法律制度层面,破产制度“缺胳膊少腿”的问题日益凸显
“执转破”工作的开展,对打通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2016年浙江高院出台《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6〕62号)以来,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高院先后下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通知,通报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明确各中院辖区内当年执行移送破产的指标任务,并对财产查控、移送要求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提高思想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执转破”工作。2019年,全省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件2266件,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1895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79.9%,共化解执行结案22502件。
2018年4月2日,钓鱼实业及其关联公司杭州合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欣公司,二公司统称钓鱼公司)向涉搬迁企业善后化解处置工作指导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申请启动“拆、执、破”衔接机制,工作组由富阳区委办、区府办、政法委、法院等组成。钓鱼公司先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考虑到后续可能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组包括多家有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后续能够快速与破产程序衔接,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的要求围绕资产核查、债权催收、债务清理等开展工作。发现资不抵债后,钓鱼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4月17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并通过挑选方式摇号随机指定管理人。
(3)破产财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瑕疵的情况较多,资产顺利处置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沟通协调周期长。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要求保障矿山的复产、复工。但部门合并、林地审批标准变化、矿山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改革等因素带来较大阻碍。定海法院利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逐一解决解除资产抵押、复工审批等难题,保障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针对债务人名下核心资产——采矿权的产权瑕疵问题,定海法院与区农林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逐级上报省高院与省林业局,省高院与省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与协调,最终实现采矿权的合规化。

本案是通过拆迁与破产程序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府院在司法程序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1)有效降低拆迁及司法成本。政府部门负责拆迁政策解读、具体推进落实,法院负责在破产程序中清理企业债务、资产解封等工作。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推进拆迁工作可以减少拆迁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有效预防各类纠纷;另一方面,抵押财产快速释放,助推通过快速完成资产过户而实现进一步融资,促进拆迁工作良性循环。(2)破产程序效率显著提高。经前期“预清算”,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即已基本厘清债权结构、规模、资产情况等,核心资产在破产受理前因企业拆迁基本处置完毕,再加上拆迁资金的快速到位,自进入破产程序至各项表决方案通过仅用时43天。(3)债权人高效实现权利。“预清算”使得90%以上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审查、认可和分配的程序实现权利,相比诉讼程序效率大为提升,还有效预防、减少土地、税收、职工安置等“衍生纠纷”,实现诉源治理良好效果。
【关键词】市场化法治化;地区金融风险化解;府院联动
案例5: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以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金盾系企业主要生产制造消防器材、天然气压缩无缝气瓶及高压管道等,是国内先进能源装备系统供应商,也是上虞地区优势产能企业。因前期盲目扩张,后期财务成本、设备折旧、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危机。2018年1月底,实际控制人坠楼身亡,企业危机爆发。2018年3月,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对金盾系八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上虞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4月起陆续裁定受理金盾系六公司重整。
温州市府办印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二是以实现财产最大化为目标,推动大宗土地整体拍卖。通过市场调研、评估,多次走访市政府部门、企业界代表、债权人代表,充分论证,确定大面积厂房在永康本地属稀缺资源,整体处置收益将大于分割处置收益。在遇到重大阻力情形下坚持推动、明确大宗土地的整体拍卖思路。在处置方案经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审慎启用强制裁定程序,认可整体处置的资产处置方案,最终以高溢价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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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内部持续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和信息化建设
【审理情况】
【受理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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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1)对于长期严重亏损的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僵尸企业”,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有效去产能。温州海运公司连年亏损,最终在破产法律框架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市场主体出清。(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涉职工人数众多,安置问题复杂,对于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国有企业,不宜简单“一破了之”,对职工不管不顾。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调动控股股东等有效资源,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上给予职工合理补偿。(3)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具有特殊性,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等问题。财产处置需要发挥专业管理人、专门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