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共4章、29节,全面系统介绍PPP项目合同体系,说明各主要参与方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及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阐述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配原则、基本内容和权利义务安排。同时,从付费机制和行业领域两个方面,详细剖析不同类型PPP项目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和特定条款。
在PPP项目合同中,有关项目维护的权利义务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是与项目运营的有关规定重叠和相关的,通常会与项目运营放在一起统一规定,但也可以单列条款。有关项目维护的条款通常会规定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等内容。
(一) 评估和测试。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市场测试机制的采购工作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公司有义务确保采购工作的依法实施以及分包商之间的顺利交接。
(1)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到来时,项目公司将会就特定的软性服务进行重新采购,通常原分包商可以参与采购程序,但应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例如项目公司的关联公司即不能参与。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在项目现场的所有作业和财产的保险。这一保险主要承保因保险合同所列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同时,可以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以使保险公司承保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由意外事故或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常见的合同附件
1. 基准比价机制。
(二) 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2. 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3)如果相关审批属于政府方的审批权限,则应由政府方负责获得。
在PPP项目合同中,基于不同事由导致的终止,在终止后的处理上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讲,通常会涉及回购义务和回购补偿两方面的事项。
一、 前提条件
1. 政府方违约事件――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政府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该附件用于列明项目实施所需获得的全部或主要审批,以及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在获得上述审批上的责任分工。
付费机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和收益回报,因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共同的核心关注,也是PPP项目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根据PPP项目的行业、运作方式及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设�Z不同的付费机制。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本章将就在设�Z不同的付费机制时需要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考虑和反映的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此处的中性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不可抗力,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违约或应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在大部分PPP项目中,政府通常会与专门为此项目新设的、没有任何履约记录的项目公司签约。鉴于项目公司的资信能力尚未得到验证,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约,政府通常会希望项目公司或其承包商、分包商就其履约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本节所述的履约担保广义上是指为了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实施项目所设�Z的各种机制。
(一) 履约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1)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周期或者一个特定日期,在该周期届满或该日期到来时,由项目公司启动比价程序,就其提供某项特定服务的价格与市场上提供同类服务的一般价格进行比较。
政府方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在我国,PPP项目合同通常根据政府职权分工,由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以该级政府或该授权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项目的PPP项目合同,由该省交通厅签署。
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对于政府方而言,限制项目公司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合适的主体被引入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在项目合作方选择阶段,通常政府方是在对社会资本的融资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系统评审后,才最终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因此如果在项目实施阶段、特别是建设阶段,社会资本将自身或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主体,将有可能直接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既定目的或标准实施。
这种购电安排,可以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提供一定保障,有助于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一般在煤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在PPP项目中,项目的运营不仅关系到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而且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收入,因此对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而言都非常关键。有关项目运营的条款通常包括开始运营的时间和条件、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方和公众对项目运营的监督等内容。
在一些外国投资人参与的PPP项目中,可能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由相对中立的国际仲裁组织进行仲裁。我国《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实践中也可以依据一些国际公约(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来处理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1. 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付费或提供补助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的;
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2. 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4. 如果政府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政府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关于提前终止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原料供应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二、 融资方的权利
(4)获得项目相关保险。
在包含运营内容的PPP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通过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来回收成本并获取利润。为了降低市场风险,在项目谈判阶段,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通常都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并由购买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销合同以保证项目未来的稳定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