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PPP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关于不可抗力的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六节)。
5. 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等等。
二、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方的上述知情权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每一阶段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概述
(五)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5. 财政承受能力。在多数PPP项目、尤其是采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中,财政承受能力关系到项目公司能否按时足额地获得付费,因此需要事先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除此之外,绩效监控方案还会列明各项设施和服务的具体绩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