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政府方行使一些关键性权利,比如代位权(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张权利)、抵扣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以及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摊保险赔偿的权利,等等。
使用量付费的基本原则就是由政府(而非使用者)依据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付费多少与实际使用量大小直接挂钩。
(1)在项目完工后,技术上需要很长的测试期以确保性能的稳定性;
争议解决条款中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通常会在最终争议解决方式前设�Z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期在无需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暂时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
政府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PPP项目合同中对于设计工作的分工往往会有不同。常见的设计工作分工包括:
(二) 向使用者收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对项目公司而言,在项目开始实施前赋予其一定的时间以完成项目的融资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并不会影响项目期限的计算及项目收益的获取。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的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1)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在PPP实践中,最为常见、有效的履约担保方式是保函。保函是指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即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用以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该金融机构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出具保函时,金融机构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
第十四节 保 险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PPP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在PPP项目中,虽然设计工作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但政府方享有在一定的期限内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意见的权利,这也是政府方控制设计质量的重要途径。设计审查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四)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第二十一节 合同附件
政府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等等。
(2)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
(1)扣减政府付费。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根据设施或服务在整个项目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未达到绩效标准的情形和影响程度分别设�Z相应的政府付费扣减比例。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递进式”的扣款机制:即对于首次未达到绩效标准的情形,仅进行警告或少量扣款,但如果该情形在某段时期内多次发生,则会逐渐增加对于该情形的扣款比例,以促使项目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政府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对于计划外的维护事项,责任的划分与计划外暂停服务基本一致,即:
三、履约合同
2. PPP项目本身通常已经设�Z了一些保证项目公司按合同履约的机制(例如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等),足以激励和约束项目公司妥善履约;
(一) 项目运营的内容。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一) 期限的确定。
基准比价机制是指由项目公司对其自身或其分包商提供某项服务的价格与该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则项目公司将与政府协商调价。但是采用基准比价机制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服务提供者的更换。
在轨道交通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设计标准,运营操作和维护标准,融资协议,融资计划,融资替代解决方案,客运服务标准,客流量预测,工程价目表,融资方案,文字,公司章程,保险方案,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计划表,施工时间安排,地铁区域图,网站,操作和维修合同,前期工程进度,排他性承诺,履约担保,移交方案等。如涉及综合开发的,还需增加相应附件。
2. 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
2. 由双方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四) 政府对项目的优惠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PPP项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虽然不同行业、不同付费机制、不同运作方式的具体PPP项目合同可能千差万别,但也包括一些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本章将详细介绍PPP项目合同中最为核心和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
由于PPP项目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因此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应当享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但在PPP项目实践中,政府方的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明确限定,以免被政府方滥用,打击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同时,政府方在选择终止时需要给予项目公司足额的补偿(关于补偿的原则,请见下文)。
履约担保的方式通常包括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以及其他形式的保证等。
(3)项目资产的技术生命周期;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第八节 项目的运营
绩效监控方案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的监控义务,包括:
3. 例外情形。
如果项目公司完全有权、有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可以考虑由项目公司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政府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可能会要求保单满足以下要求:
但PPP模式与传统的采购模式有所不同,在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3. 保险已经生效――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二) 政府参与定价的考虑因素。
(1)政府可以提供合适的替代性服务(需由政府决定);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在污水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用地四至图,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调价公式,融资方案,保险方案,运营记录报表,付费申请表/形式发票,出水水质监测项目、方法和周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技术方案,移交保函,工程进度计划表,移交方案等。
市场测试机制是指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时间,对项目中某项特定服务在市场范围内重新进行采购。相比基准比较机制,市场测试机制的程序更具透明性和竞争性,可以更好地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采用市场测试机制有可能导致服务提供者的更换,市场测试后确定的采购价格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原来的价格。
为了担保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实施项目、履行义务,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个或多个保函,具体可能包括建设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等。在PPP项目中,保函既包括项目公司向政府提供的保函,也包括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为担保其合同义务履行而向项目公司或直接向政府提供的保函。
三、移交程序
在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公共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会设�Z一些机制以保障对项目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绩效进行有效监控,确保实现项目物有所值。
在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量直接挂钩,为降低项目的需求风险,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和稳定回报,项目公司通常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要求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新建竞争性项目。
(4)项目的投资回收期;
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实践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较多地采用使用量付费。 一些项目中,使用量付费也可能与绩效付费搭配使用,即如果项目公司提供的设施或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政府的付费将进行相应扣减。
这类对于股权受让方的特殊限制通常不以锁定期为限,即使在锁定期后,仍然需要政府方的事前批准才能实施。但此类限制通常不应存在任何地域或所有制歧视。
2. 因发生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关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请见本章第一节)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三)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为了保证政府对项目的开展拥有足够的监督权(关于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权利,请见本章第十七节),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方出入项目设施场地的权利。
一、PPP项目合同
(二) 项目建设责任。
2. 电量电价。
6. 环境保护要求;等等。
政府方在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2. 可行性缺口补助。
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如电站项目)中,对于因发生政府方违约、政治不可抗力及其他政府方风险而导致项目在约定的开始运营日前无法完工或无法进行验收的,除了可以延迟开始运营日之外,还可以规定“视为已开始运营”,即政府应从原先约定的开始运营日起向项目公司付费。
(七) 地下综合管廊。
锁定期,是指限制社会资本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会直接规定:在一定期间内,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上文定义的任何股权变更的情形。这也是股权变更限制的最主要机制。
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三) 运营委员会。
具体项目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费用和承担多少,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项目公司的承担能力、项目的投资回报等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实践中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会约定一个暂定价,项目公司在暂定价的范围内承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如实际费用超过该暂定价,对于超出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政府方承担或由双方分担。
第二章 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1. 项目公司应当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会产生“三废”和噪声,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这类项目的建设运营所应遵守的环保标准和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项目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通常包括:
在具体项目中适用哪一种计算方法,需要进行专项评估,但一般的原则是,尽可能避免政府不当得利并且能够吸引融资方的项目融资。此外,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补偿金额,通常还要扣减政府因该终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三) 管道燃气供应。
第二节 公用设施项目
(三) 免除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