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权应该有多大,也是项目建设条款的核心问题。需要强调的是,PPP项目与传统的建设采购项目完全不同,政府方的参与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过度的干预不仅会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以及项目的建设和投运,而且还可能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到政府身上,从而违背PPP项目的初衷。
为了更好地督促项目公司积极履行有关义务、达成相关的前提条件,政府方也可以考虑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甚至之前)要求项目公司就履行前提条件提供一份履约保函。具体项目中是否需要项目公司提供此类保函、保函金额多少,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节 PPP项目合同概述
(2)项目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时点;
三、 再融资
唯一性条款是PPP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中的重要条款,因为高速公路的收益直接取决于过往车辆的通行量,而且高速公路项目先期投资成本大、回收周期长,如果项目附近有性能和技术条件与本项目类似、但免费或收费较低的可替代路线,将会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及合理收益的获得,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因此,为保证项目建成通车后项目公司有稳定的收入,项目公司在前期需要认真研究路网规划,对是否有可代替的路线以及如果存在这些路线将会对项目收益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在合同谈判阶段则要求政府作出相关承诺,即承诺项目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兴建任何竞争性的道路,并控制公路支线叉道口的连接,使项目公司保持较高的回报率,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项目公司经营收益的下降。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机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提供一切险保障。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被保险工程项目在安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等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
1. 需求的价格弹性。是指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即使用者对于价格的容忍程度。收费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导致使用量的下降。
(2)绩效标准是否合理,即该标准是否超出项目公司的能力范围,是否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等。这是项目融资方的核心关之一。
(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1. 公共交通项目运营的主要内容是运营有关的高速公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设施;
六、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
一些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通常会与原料供应紧密相关。例如,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火电项目中,污水、垃圾、煤炭等原料的供应量直接决定项目产出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因此,保障原料的持续稳定供应是这些公用设施项目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具体项目的原料供应由哪一方负责,需要根据原料的特性、项目公司取得原料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供意见;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等等。
第十七节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一般来讲,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会导致项目定期暂停运营。对于这种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政府方报告,政府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项目公司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二、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一) 项目维护责任。
1. 完成融资交割――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1. 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当然,实践中政府方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保险人的意愿确定具体的保单要求。
在PPP项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选择是影响工程技术成败的关键因素,其技术水平、资历、信誉以及财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贷款人对项目的商业评估和风险判断,是项目能否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常见的前提条件。
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走线规划图,既有管网GIS信息等。
是指购电方有义务购买该供电项目所发的全部电量并根据所发的电量支付电费,而无论购电方是否真正需要。但如果非因政府方原因,项目公司没有实际发出电量,则项目公司将无法获得付费。这种安排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中较为常见。
2.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政府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1. 一次性全额支付。
政府和项目公司通常会在合同谈判时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基本的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常见的延期事由包括:
(二) 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
3. 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2)项目设施或服务在不可用期间内本就未计划使用;
有时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通常可能采取两种途径:
在按绩效付费的项目中,政府与项目公司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付费与项目公司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项目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
一、适用法律
(三)维护公益。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与此同时,政府还应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
一、政府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3. 在PPP项目中并非采用的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对政府越有利,因为实际上每增加一项担保均会相应增加项目实施的成本。
3. 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一、开始运营

